Terms & Conditions

內容:

第 1 條 - 定義
第 2 條 - 企業身份/企業家
第 3條 - 相關性
第 4 條 - 報價
第 5 條 - 協議
第 6 條 - 退出權
第 7 條 - 消費者在考慮期間的義務
第 8 條 - 行使權利消費者退出和費用
第 9 條 - 退出時企業家的義務
第 10 條 - 排除權
第 11 條 - 定價
第 12 條 - 一致性和保證
第 13 條 - 交付和執行
第 14 條 - 長度交易:持續時間、終止和擴展
第 15 條 - 付款
第 16 條 - 投訴
第 17 條 - 附加和不同條款
 

第 1 條-定義

在這些條件/條款中,以下定義適用:

  1. 附加協議:消費產品、數字內容和/或與遠程合同有關的服務,這些商品、數字內容和/或服務由企業家或第三方根據第三方與企業家之間的安排。
  2. 考慮時間:消費者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3. 消費者: 不代表公司或職業進行交易並與企業家達成遠程協議的自然人。
  4. 日: 日曆日
  5. 數字內容:以數字形式生成並提供的數據。
  6. 長度交易: 與一系列產品和服務相關的距離協議,其交付義務和採購分散在一段時間內。
  7. 耐用媒介: 任何使接收者或企業家能夠以一種可供未來參考的方式存儲個人信息的工具,該方式在足以滿足信息目的的時間段內存儲,並允許存儲的信息不變地複制。
  8. 撤銷權: 消費者在對價期限內終止距離協議的可能性。
  9. 企業家: 從遠處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的自然人或公司。
  10. 遠程協議: 基於企業組織的產品和服務遠程銷售系統的協議,包括使用一種或多種遠程通信技術達成的協議。
  11. 撤回表格範本:附件一中規定的撤回條件的歐洲模型。如果與訂單有關的消費者沒有撤回權,則不需要提供附件一。
  12. 遠程溝通技術: 一種可用於在消費者和企業家不在同一地點和同一時間聚集在一起的情況下達成協議的手段。

 

 

第 2 條 - 企業形象/企業家

愛諾美國際有限公司
1 Pen y Bryn
Llanrwst
LL26 0DT
Wales
Email Address: info@innovate-med.com

統一發票 50879192

第 3 條 - 相關性

  1. 這些一般條件/條款適用於企業家的任何要約和每個最終確定的距離協議在企業家和消費者之間。
  2. 在訂立距離協議之前,一般條件/條款的文本將提供給消費者。如果這是不可能的,將表明一般條件/條款可以在企業家處看到,並且應消費者的要求,這些一般條件/條款應盡快發送給消費者,無需額外費用。
  3. 如果遠程協議是通過電子方式簽訂的,儘管有上一條,並且在距離協議簽訂之前,一般條件/條款的文本可以以電子方式提供給消費者,這樣文本可以以簡單的方式保存在耐用介質上的方式。如果這是合理不可能的,則在訂立距離協議之前,將指明消費者可以在何處以電子方式找到一般條件/條款,並且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這些條件/條款將以電子方式或以其他方式發送給消費者,而無需額外費用.
  4. 對於除這些一般條件/條款外,特定產品和服務條件也適用的情況,第二條和第三條比照,如果條件/條款發生衝突,消費者可以根據最優惠的相關條件/條款進行申訴對於消費者。

第 4 條 - 優惠

  1. 有效期有限或有其他規定的,將重點提及。
  2. 報價包含對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完整和準確的描述。描述足夠詳細,可以讓消費者對產品/服務進行適當的評估。企業家使用的圖像是產品和服務的真實代表。明顯的錯誤和錯誤不會約束企業家。
  3. 每個要約都包含這樣的信息,即當消費者接受該要約時,消費者可以清楚哪些權利和義務與該要約相關。

第 5 條 - 協議

  1. 根據第 4 款的規定,在消費者接受要約並滿足條件時,協議即告完成。
    如果消費者以電子方式接受了要約,企業家立即以電子方式確認他已收到對要約的接受。只要商家未確認接受,消費者可以終止協議。
  2. 如果以電子方式簽訂協議,企業家將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來保護電子數據傳輸,並確保安全的網絡環境。如果消費者可以電子支付,企業家將遵守必要的安全措施。
  3. 企業家可以在法律框架內通知或檢查消費者是否能夠履行付款義務,還可以檢查所有重要的事實和因素,以最終確定合理的距離協議。如果企業家基於研究,有充分的理由不簽訂協議,那麼他有權激勵和拒絕訂單/請求,或者他可以將特殊條件與要約的執行聯繫起來。
  4. 企業家應將以下信息與產品或服務一起發送,以書面形式或以消費者可以以可訪問的方式將數據存儲在耐用介質上的方式發送:
a) 消費者提出投訴的公司地址
b)消費者可以行使撤回權的條件和方式,以及的明確與撤回權排除相關指示。
c) 有關售後保證和服務的信息
d) 第 4 條第 3 款,除非企業家在執行協議之前已經發送了此信息。
e) 如果協議期限為一年或一年以上,則終止協議的要求,無論是否無限期。
f) 如果消費者有撤回權,則提供撤回表範本。
在長度交易的情況下,前面的條款e。僅適用於第一次交貨。

    第 6 條 - 撤銷權

    1. 在購買產品後,消費者可以在 14 天內解除協議而無需說明理由。
    2. 審議期間,在第1款中,應在當日開始後消費者或由承運人以外的消費者第三方預先指定的,已收到的產品,或
      a) 如果消費者已經訂購了產品同一訂單: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終產品的日期。經營者在訂貨前明確告知消費者的,可以拒絕多款交貨期不同的產品的訂貨;
      b) 如果產品的供應由多批或多件組成,消費者或他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後一批貨物的日期;
      c) 在一定時期內定期交付貨物的合同中:消費者或他指定的第三方收到第一個產品的日期。

    在非有形媒體上提供的服務和數字內容中:

    1. 消費者可以有一個服務合同和一個數字內容的供應合同,該合同不是在有形媒體上提供的,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解除至少十四天.
    2. 第 3 款所述的冷靜期應在協議締結的次日開始。

    通過不通知撤回權,延長非有形媒體提供的產品、服務和數字內容的冷靜期:

    1. 如果企業家未向消費者提供法律要求的有關撤回權或退保單範本,原退保期限屆滿十二個月後,按本條前款規定辦理。
    2. 經營者自初始寬限期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消費者提供前款所述信息的,寬限期自消費者收到該信息之日起十四日屆滿。

    第 7 條 - 消費者在考慮義務

    1. 期間的在此期間,消費者將謹慎對待產品和包裝。他只會在確定產品的性質、特性和功能所必需的範圍內打開產品包裝或使用產品。基本原則是,消費者只能像在商店裡一樣處理和檢查產品。
    2. 消費者只應對由於超出第 1 款允許的處理產品的方式而導致的產品
    3. 價值減少負責。如果企業家之前沒有或在締結協議時,提供了有關退出權的所有法律要求的信息。

    第 8 條 - 退出費用

    1. 消費者行使退出權時,應在冷靜期內以退出表格範本或其他明確方式向經營者報告。
    2. 盡快,但在第 1 段所述通知發出之日起 14 天內,消費者將產品寄回,或將其交給企業家(的代表)。如果貿易商主動提出自行收集產品,則此規定不適用。消費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考慮退貨郵費期限,以便在期限屆滿之前退回產品。
    3. 消費者將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按照商家提供的合理和明確的說明,將產品連同所有配件一起寄回原狀和包裝。
    4. 正確和及時行使撤銷權的風險和舉證責任在於消費者。
    5. 消費者必須承擔退回產品的直接費用。如果未通知商家,則消費者必須承擔這些費用。但如果企業家表示自己承擔成本,消費者就不必承擔退貨成本。
    6. 如果消費者在首先明確要求提供服務後取消,並且在退出期間沒有以有限的數量或一定數量開始銷售,則消費者應按該部分的比例向企業家欠款與完全履行義務相比,企業家在退出時履行的承諾。
    7. 在以下情況下,消費者不應為提供非限量銷售的服務承擔任何費用:
      a) 企業家未向消費者提供法律要求的有關撤銷權、費用和示範提款表格或;
      b) 消費者在退出期間未明確要求開始執行服務。
    8. 在以下情況下,消費者不應為全部或部分交付未在有形媒體上提供的數字內容承擔任何費用:
      a) 在交付之前,他未明確同意在冷卻結束前開始履行協議——休假期間;
      b) 他在表示同意時沒有承認他失去了撤回權;或
      c) 企業家未能確認消費者的此聲明。
    9. 消費者行使撤回權的,附帶合同自動解除。

    第 9 條 - 企業家在退出時的義務

    1. 如果消費者通過電子方式通知企業家退出,他會在收到確認後立即發送消息。
    2. 貿易商應立即但在消費者通知其撤銷之日後十四天內,償還消費者支付的任何款項,包括經營者為退回產品收取的任何運費。除非商家主動提出取貨,否則他可以等到他收到產品或消費者證明他已退回產品後才退款,以較早者為準。
    3. 企業家使用相同的付款方式向消費者報銷,除非消費者同意採用不同的方式。消費者可以免費獲得補償。
    4. 如果消費者選擇了比最便宜的標準交付更昂貴的交付方式,則交易者不必為更昂貴的方式支付額外費用。

    第 10 條 - 退出權

    企業家可以將以下產品和服務排除在退出權之外,但前提是企業家在要約中明確說明:

    1. 價格取決於金融市場波動的產品或服務企業家沒有影響並且可能在退出期內發生;
    2. 在公開拍賣中籤訂的合同。公開拍賣是指一種銷售方式,企業家向參加或有機會親自出席拍賣的消費者提供商品、數字內容和/或服務,由拍賣師進行,並且中標者是有義務接受產品、數字內容和/或服務;
    3. 在完全實施服務後簽訂服務合同,但前提是:
      a) 在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的情況下開始履行;和
      b)消費者已經宣布,他將失去他的提款權一旦合同完全由企業家進行;
    4. 提供住宿的服務合同,如協議中規定的特定日期或履行期限,但不包括住宅用途、貨物運輸、汽車租賃服務和餐飲;
    5. 與休閒活動相關的協議,作為特定日期或時期包括協議的實施;
    6. 根據消費者的規格製造的產品,不是基於消費者的個人選擇或決定而預製和製造的,或者明確供特定人使用的產品;
    7. 快速變質或保質期有限的產品;
    8. 因健康保護或衛生原因不適合寄送後退回且密封已破損的密封產品;
    9. 交付後因性質與其他產品密不可分的產品;
    10. 酒精飲料,價格在簽訂合同時商定,只能在三十天后交貨,實際價值取決於企業家無法控制的市場波動;
    11. 密封的錄音、錄像和計算機軟件,交付後已被拆封的;
    12. 報紙、期刊或雜誌,訂閱除外;
    13. 提供非有形媒體的數字內容,但前提是:
      a) 表演已在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的情況下開始;和
      b)消費者說,他因此失去了他的提款權。

    第 11 條 - 定價

    1. 在要約所述有效期內,除因增值稅稅率變化引起的價格變動外,所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不得上調。
    2. 儘管有前一段的規定,當這些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的影響並且企業家沒有影響力時,企業家可以提供價格可變的產品和服務。這種對波動的束縛以及上述價格是目標價格的事實將在報價中提及。
    3. 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在協議簽訂後 3 個月內漲價。
    4. 價格從協議簽訂後的 3 個月開始上漲,前提是企業家已經規定了這一點,並且:
      a) 這些是法律規定或規定的結果;或
      b)消費者有權終止從提價生效之日協議中的競爭力。
    5. 報價中提到的價格包括增值稅。

    第 12 條 - 一致性和保證

    1. 企業家確保產品和服務符合協議要求,確保報價中提到的規格,確保合理的要求、健全性和/或實用性,並在成立之日確保現有法律規定和/或政府規定。如果同意,企業家還確保產品適用於非正常使用。
    2. 企業家、服務提供商、製造商或進口商的延長保修不會限制消費者根據合同可以針對企業家提出的合法權利和索賠,適用於企業家未能履行其部分協議的情況。
    3. 附加保證是指企業家、其供應商、進口商或生產商作出的任何承諾,授予消費者某些權利或要求,如果消費者未能履行其部分協議,則法律要求超出這些權利或要求。

    第 13 條 - 交付和執行

    1. 企業家應極其註意產品訂單的接收和執行,以及在評估服務申請時。
    2. 消費者向企業家提供的地址被視為交貨地點。
    3. 考慮到一般條件/條款第 4 條中的規定,企業家應迅速執行已接受的訂單,但不得遲於 30 天內,除非已同意更長的期限。如果交貨延遲或交貨不能或部分執行,消費者將在下訂單後的 30 天內收到通知。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有權終止協議而無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並有權獲得賠償。
    4. 在終止的情況下,根據前款規定,企業家應盡快償還消費者已支付的金額,但不得遲於終止後三十日。
    5.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否則產品損壞和/或丟失的風險由企業家承擔,直到交付給消費者或企業家的預先指定和宣布的代表為止。

    第 14 條 - 長度交易:持續時間、終止和延期

    終止:

    1. 消費者可以隨時終止已簽訂的無限期協議,該協議擴展到產品(包括電力)和服務的定期交付,遵守適用的終止規則不超過一個月的通知。
    2. 消費者可以在任何時間終止簽訂的有確定期限的協議,該協議擴展到在確定期限結束時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並遵守不超過一個月的通知的適用終止規則。
    3. 上一段中的協議可以:

    - 在任何時候終止,沒有在特定時間或特定期間終止的限制
    - 至少以他簽訂的相同方式終止
    - 任何時候終止於與企業家為自己獲得的通知相同。

    延期:

    1. 已簽訂有確定時間並擴展到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定期交付的協議不得在固定期限內自動延期或續訂。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已簽訂有固定時間並延伸到日常報紙、周刊和雜誌的定期交付的協議可以自動延長三個月的指定期限。如果消費者可以在延長期結束時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本延長協議。
    3. 一項有確定時間並延伸到產品和服務的定期交付的協議,只有在消費者在任何時間以不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終止的情況下,才能自動無限期地延長如果協議擴展到定期遞送日報、周刊和雜誌,但每月不超過一次,則通知期不超過三個月。
    4. 已簽訂有固定時間並擴展到定期交付日報、周刊和雜誌(試用和介紹訂閱)的協議將不會自動延長,並在試用或介紹期結束時自動終止。

    期限:

    1. 如果協議的期限超過一年,消費者可以在一年後隨時終止,通知期不超過一個月,除非合理和公平反對在約定期限結束前終止.

    第 15 條 - 支付方式

    1. 除合同另有約定或附加條件外,消費者所欠款項應在冷靜期開始後十四日內支付。或者,在沒有冷靜期的情況下,在協議簽訂後的十四天內。如果協議提供服務,則該期限從消費者收到協議確認後的第二天開始。
    2. 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時,一般條款和條件中不得規定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預付款。如果規定了預付款,則在規定的付款完成之前,消費者不能就相關訂單或服務的執行主張任何權利。
    3. 消費者有義務通知企業家有關付款細節的不准確之處。
    4. 如果消費者無法履行其付款義務,在企業家確定延遲付款並且企業家給予消費者十四天期限以履行其付款義務後,在這十四天期限內付款失敗後,企業家有權收取未清償的法定利息和由他收取的法外催收費用。

    第 16 條 - 投訴

    1. 企業家具有充分宣傳的投訴程序,並根據該投訴程序處理投訴。
    2. 在消費者觀察到缺陷後,必須在提交給企業​​家的合理時間內完整和清楚地描述關於協議執行的投訴。
    3. 提交給企業​​家的投訴將在收到之日起十四天內得到答复。如果投訴有可預見的更長處理時間,企業家將在十四天內給予確認,並指示消費者何時會收到更詳細的答复。
    4. 如果投訴不能通過雙方協議在四個星期內得到解決,則存在爭議需進行爭議解決。

    第 17 條 - 附加和不同條款

    不同的規定 與一般條件/條款相比,附加或不同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並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以便消費者可以將這些條款以可訪問的方式保存在耐用品上。中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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